新华网深圳11月5日电 近年来,我们深圳市按照职责、目标、监督、评估、问责五个要素,在健全行政责任体系、建设责任政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,取得了一定的成效。
这一行政责任体系的总体构想是:确定政府职责,明确内部责任分工,为全面履行政府责任奠定基础;实行目标管理,以目标管理统领政府工作全局;加强行政监督,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预防和纠偏作用;加强考核评估,构建科学的评价机制,推动政府责任的层层落实;推行行政问责制,对失职失责行为给予惩戒,为政府责任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。在此基础上,实现对行政管理全方位、全过程的系统控制。2005年底,我们出台了《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》等“1+6”文件,从制度上构建了科学、刚性、可操作的行政责任体系。这个体系有两个显著特点:
一是形成了从责任设定到责任履行、责任监督、责任考核、责任追究的有机整体和完整链条。职责、目标、监督、评估、问责五要素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,而是具有逻辑和时序上的继承性和连续性,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责任链条。履行政府责任的前提和条件是明确职责划分。职责清晰后,就要促进行政部门履行职责。实践证明,实行可考核的目标管理是一个有效的方法,不仅有利于明晰政府各部门的责任,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,也有利于解决政府决策层与执行层脱节的问题,提高政府内部的执行力。目标确定后,部门将根据所设定的目标去执行,政府则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。行政监督是对部门执行全过程的系统控制,具有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出现失误与偏差的作用。但行政监督主要是过程、程序上的监督,并不能保证结果的合理性。因此,有必要对执行结果及时进行考核评估。开展政府绩效评估,就是以公共责任和公共服务为理念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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