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里所称电子出版物,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、光、电介质上,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,用以表达思想、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,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。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(FD)、只读光盘(CD—ROM)、交互式光盘(CD—1)、照片光盘(Photo—CD)、高密度只读光盘(DVD—ROM)、集成电路卡(IC-Card)和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。
出版、复制、发行电子出版物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、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,弘扬民族优秀文化,促进国际文化交流,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。
一、出版、复制、发行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: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危害国家的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(三)危害国家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煽动民族分裂,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泄露国家秘密的;
(六)宣扬淫秽、迷信或者渲染暴力,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(七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;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二、出版电子出版物,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,中国标准书号只能用于出版与其出版物类型相对应的电子出版物,不得用于出版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型出版物。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,不得单独定价和另行销售。
三、出版电子出版物,必须在电子出版物及其装帧纸的显著位置载明出版单位名称、书号及条码等事项,以版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,还应当载明引进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。
四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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